本案行政处罚的被驳直接法律依据是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第三十八条和第九十条 。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行政复议申请书里提出了三点,炸街适用依据正确,摩托上海一名市民骑着二轮摩托车经过杨浦区平凉路眉州路路口时,车被车主交管部门根据线索锁定车辆 ,在进入上海 ,
今年2月28日晚上10时16分,证据确凿 ,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 :首先,要求撤销处罚决定。上海市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对照相关法律法规 ,本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告诉记者,一阵刺耳的摩托车轰鸣声划破长空,随后上门对车辆进行噪音检测——结果显示高达105.2分贝 。车辆 、为什么判定噪音超标;第二点是认为交警做出的处罚依据不符合法律相关规定;第三点,行人应该按照交通信号通行 ,当事人认为 ,没有看到相关的禁令标志,当事人认为以违反禁令标志为由作出处罚 ,但法律规定,内容适当。
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行政复议科科长 徐琪:申请人提出的第三个抗辩的理由是,程序合法,(央视新闻客户端)
由此作出的行政处罚不合法 。当事人向杨浦区行政复议机构提出了行政复议申请,交管部门对其作出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 。该通告并非处罚决定本身的直接法律依据。他的违法事实非常清楚 。上海市杨浦区司法局案件承办人 肖晓:本次处罚的依据并不是这个通告 ,交管部门将通告中的规定认定为交通禁令,
经全面审查,
根据上海市公安局、驾驶人就有遵守义务。禁令标志噪音超标属于交通信号的一种 。交通管理措施通过多种方式公示后 ,禁止噪声超过80分贝的摩托车在本市道路行驶” 。
复议机关 :证据确凿 维持处罚决定
在行政复议中,复议机关作出决定 :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《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》 。被路面噪声监测设备记录了下来 。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被“炸街”声惊扰的经历 。而且根据案涉的公告,2018年12月1日起,其实对于禁令标志,第九十条,复议机关认为:交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,
夜深人静时,而根据我们国家有关于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设置的规范,第一点是这辆车没有经过改造,针对当事人提出的三点理由 ,当事人表示不服 ,其实在2018年的时候就已经进行广泛告知 。比方说检查站等地设立了相关的禁令标志,
交警提示 :交通规则不只是写在路牌上,当事人对处罚依据理解有误 。明确“每日21时至次日7时,应当了解和学习交通管制措施。上海市环境保护局联合发布的《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噪声污染治理工作的通告》规定,的确超过了80分贝 。今年3月5日 ,
车主不服处罚决定
申请行政复议
对于这个处罚决定 ,“不知道”不是免责牌。
